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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篇2021年关于医疗行业的公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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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0: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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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篇2021年关于医疗行业的公文汇编.docx内容摘要:2021 年关于医疗行业的公文汇编(20 篇)目录1... 2021 年固原市医疗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 32... 2021 年滨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93... 2021 年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 214... 2021 年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点 .................. 275... 2021 年日照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 336... 日照市 2021 年度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437... 威海市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工作方案 ...............478...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 519... 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5910. 海北州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 ..6511. 定西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7612. 关于推进酒泉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 .............................................. 8213. 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9414. 中共金昌市委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927) .......................... 10215.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1416.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13317.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14318.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15019. 神木市医疗卫生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6520. 神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73 2021 年固原市医疗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落实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人员保障意识、制度意识和法制意识,激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主动性,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提高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以实际行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决定举办“庆祝建党 100 周年固原市医疗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办、承办 主 办: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协 办: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保财险固原分公司。 二、时间 2021 年 6 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地点 固原市总工会 四、竞赛内容 (一)党史知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四)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 (八)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十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 (十三)国家、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政策; (十四)“三项目录”管理规定。竞赛模拟题及法律法规政策选编由市医保局统一印制下发。五、代表队选定参加决赛的代表队以市县(区)为单位选定,市本级共选派 3个代表队,每个县(区)各选派 1 个代表队,共 8 个代表队参加决赛,每队参赛队员 3 人。各县(区)代表队员由各县(区)在初赛的基础上确定,市本级代表队由牵头单位组织在初赛的基础上选拔队员组成代表队参加决赛。市人民医院牵头,会同三爱医院、福利医院、中山医院组成联队;市中医院牵头,会同康济医院、乾祯医院、德晟医院组成联队;市妇幼保健院牵头,会同市精神康复医院、康泰医院、爱尔眼科医院、恒正医院组成联队。原州区人民医院牵头,会同同德医院、京泰医院、西关医院组成联队,参加原州区医保局的组队。六、奖项及奖金设置本次竞赛决赛设团体一等奖 1 个,团体二等奖 2 个,团体三等奖 5 个。评选最佳选手 3 名。七、竞赛题型及主要规则本次知识竞赛设个人必答题、小组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加赛题、观众互动题六种题型。为扩大竞赛活动效果,各代表队同时组织医护人员作为群众代表参加初赛和决赛竞赛活动并回答观众互动题,决赛阶段各队群众代表不少于 20 人。每个决赛队基础分为 200 分。答题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将不得分或扣分。(一)个人必答题由各参赛队员按座次顺序,每人依次回答,每题分值为 10 分,答题时间为 20 秒,答对加 10 分,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答题过程中其他队员不得提示或暗示,否则视为违规,违规不得分,该题作废。(二)小组必答题每题分值为 20 分,答题时间为 40 秒,答对加 20 分,可由参赛队任意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三)抢答题每题分值为 10 分,答题时间为 20 秒,答对加 10 分,各参赛队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后方可抢答,可由队中任意一名队员做答或做补充,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不能回答或提前抢答均视为违规,违规则扣 10 分。(四)风险题本次比赛风险题按抽提号决定所答题目,设 20 分、30 分、50分三个分数段,答题时间为 60 秒。各参赛队自愿选择不同分值的题目,可由任意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答对加相应的分数。在规定时间内答错题或不能回答倒扣相应的分数,有争议的答题最终由评委会给出分数。风险题以场景模拟和案例分析题为主。(五)加赛题加赛题是在参赛队发生积分相同情况下使用的题型,以抢答的方式进行,题量视具体情况而定,加赛题每题分值为 10 分,答题时间为 20 秒,答对加 10 分,参赛队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后方可抢答,可由队中任意一名队员做答,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不能回答或提前抢答均视为违规,违规则扣 10 分。加赛题只用于分数相同参赛队的名次排序。(六)观众互动题观众互动题是主持人对现场观众进行的问答题,每个环节结束主持人对现场观众进行提问,第一个举手回答的观众进行答题,答题正确发放纪念品一份。八、竞赛要求(一)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均要按照参赛要求组队参加,初赛工作于 5 月底前完成,并向市医保局上报决赛队名单。各县(区)医保局及市区参赛的牵头单位要组织各医药机构普遍开展一次书面答题活动,作为今年基金专项治理的衡量标准之一。(二)各参赛队不得带任何相关资料上台比赛,应在竞赛开始前 15 分钟到赛场检录,没有检录将被取消参赛资格,比赛开始后不得更换队员。(三)各参赛队员及观众要做到讲文明,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准喧哗,手机等通讯工具要关闭。(四)参赛队员要统一服装,回答问题时要使用普通话,声音洪亮,答题完毕要说“回答完毕”,回答不出要说“不能回答” 。(五)当某队在答题时,观众、评委、主持人等一切非参赛队员不得提示参赛队员不得干扰其回答,否则将取消该队此题答题资格。(六)场上参赛队员必须服从主持人的裁决,如有争议问题由参赛队的领队提交竞赛评委会,竞赛评委会享有最终裁决权。评委会成员从相关部门邀请,评审规则另行制定。(七)竞赛中发生名次并列情况,将用加赛题通过抢答方式决出名次。加赛时先抢到答题权并答题正确的参赛队胜出。竞赛期间,答题正误及抢答是否规范由主持人裁定,主持人不能判定时,由主持人请求评委会裁定。竞赛期间发生争议,由评委会裁决。(八)全程做好保密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各参赛队要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九、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和市本级医疗机构的参赛牵头单位要成立组织机构,参照此方案制定初赛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初赛、决策的组织、联络及沟通协调工作。同时,市医保局提前印制政策法规选编并编印模拟题,整理下发比赛所涉及的试题内容(各题下划线内容为主要考点)供参赛单位学习,抽调专人负责此次竞赛所需各类试题的出题及正确答案的审定工作。(二)积极备战参赛。协办单位可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制定详细的竞赛规则,提前进行现场演练。做好会场所需设备的准备及调试。各参赛单位要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组织参与其中,努力加强业务人员相关知识学习,从服务群众、提高水平着眼,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努力做医疗保险工作的行家里手。决赛时的答题时间、主要规则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为准。(三)扩大舆论宣传。为扩大此次竞赛活动效果,在初赛和决赛过程中,要主动邀请市县(区)领导、人大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指导和参与。市县(区)以此次医疗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为契机,采取各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知晓率,使他们成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共同守护者。在比赛中要加强与各级新闻媒体的联系,邀请新闻媒体对比赛进行全程报道。(四)做好评审表彰。此次竞赛活动中参赛队员特别是被评为优秀选手、团体一等奖的选手派出单位在职称评聘及晋升、绩效分配、年度单位内部评先选优方面可予优先。2021 年滨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持有本地公安部门出具居住证的人员)。(二)高等院校(含高级技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应保尽保、保障基本,稳健持续、防范风险,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权责一致、公平互助。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各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医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安排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并拨付,对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缴。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负责 80 岁以上老年人的资格认定及信息申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居民户籍信息,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参保人员相关意外伤害的调查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参保的政策宣传及组织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格审查和信息申报。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资格审查及信息申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资格审查及信息申报。新闻媒体负责居民医保政策公益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 1 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市医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基金利息收入;(五)其他收入。第七条 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形式,全市统一筹集居民医保基金。(一)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逐步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二)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中央、省政府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和各县(市、区)分担。(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80 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所在县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全额资助。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人员信息动态对接。(四)新生儿出生后自动获取居民医保参保资格,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 6 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个人参保费。新生儿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五)居民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第八条 鼓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居民参保缴费予以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予以资助。第九条 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协助。(一)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二)高等院校(含高级技校、职业院校)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缴费。(三)税务部门可委托金融机构、基层代办点等代收居民医保费。(四)鼓励居民通过微信、手机银行、自助业务机等方式个人缴费。第十条 税务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与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人员信息更新、比对、纠错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信息共享交换。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按年度连续参保缴费。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为下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征缴,辖区居民应于集中缴费期内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超过当年集中缴费期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记账成功之日起进入 90 天过渡期,过渡期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减半执行。中断缴费的,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自 2015 年 1 月起计算);不予补缴的,适当降低医保待遇。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住院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暂停门诊待遇和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20 万元。 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医保待遇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待遇(一)门诊医疗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药费每年限额 400 元,按 50%比例报销。一年内未发生门诊费用的,次年报销比例提高到 70%。(二)参保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签约服务。对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总额包干。(三)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住院待遇(一)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 200 元/次、二级医院 500 元/次、三级医院 1000 元/次。一个年度内,在二、三级医院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线。 (二)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90%、75%、50%。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药制剂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将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5%。(四)参保人员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第十五条 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执行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 200 张床位以下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在 200 张床位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三级医院执行。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参保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申请到市外住院就医的,县、乡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备案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过备案确认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 5%,未备案确认自行市外就医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 1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市外就医联网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比例;市外就医未联网结算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报销比例。 第十九条 异地居住 6 个月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凭居住证、工资发放证明、学生证或书面个人承诺,在参保地县、乡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可享受我市同等级别医院住院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病费用可异地联网报销或返回参保县(市、区)报销。 未办理以上手续在异地住院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具体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做好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有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和大规模流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县两级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五)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基金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保关系转出我市、转为职工医保或参保人员死亡的,居民医保关系自动终止,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动态协议管理。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与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综合评价,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人员身份。支持通过多种渠道识别核对身份。参保人员医疗终结后,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及时足额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含门诊、住院),最迟应于次年的 6 月 30 日前报结,逾期不予支付。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服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市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就医。第二十八条 建立医疗服务实时智能监控网络系统,实现医疗服务信息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事后责任追溯。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强制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总费用、次均医药费用、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等指标信息。第二十九条 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全面落实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以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医保医师管理和医师处方、检查、治疗等信息实时上传制度,定期开展医保政策及经办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在使用目录外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应当告知患者或其亲属。第三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医疗服务和基金使用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全面推行医保执业医师制度。第三十二条 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将医保经办业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事项,实行一体化管理,通过职能下沉、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网格管理等措施,进一步整合并规范县、乡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起与医保政策落实、医疗行为监管、费用控制、基金管理等职责相适应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 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 25%。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实行市级管理,按规定用于弥补本县(市、区)基金缺口。第三十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医保基金应急预付。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十五条 建立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每年初按当年居民医保预算收入的 5%提取本年度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全市统筹使用。对完成征缴计划任务、当年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县(市、区),经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准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滚存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和县级财政按 4:6 的比例分担。市级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出现缺口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财政、医保部门结合当年基金执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未完成征收计划、当年基金出现缺口的县(市、区),经市医保、财政部门同意,由本县(市、区)滚存结余资金解决;滚存结余资金不足的,由本县(市、区)财政解决。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支付、骗取和协助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第三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筹集、会计核算和居民医保费用的结算支付等工作。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开展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测预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规范运行。每年公布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接受医疗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对违规使用、骗取居民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欺诈骗保行为类别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三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障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及待遇水平需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3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年 2 月 2 日。 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如果出台新的居民医保政策从其规定。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21 年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 号),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潍政发〔2019〕13 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内容(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共同财政事权两类。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根据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分担比例原则上随财政体制情况确定。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统一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予以补助。(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分担比例原则上随财政体制情况确定。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等。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分担比例原则上随财政体制情况确定。(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市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市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补助。县市区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市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补助。县市区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以及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市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市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市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可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市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县市区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各县市区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二、配套措施(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二)完善市以下分担机制。在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保障能力。(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县市区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2021 年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点2021 年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省、市局市场监管工作总要求,以提升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管理水平为重点,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示范带动,以风险防控为主线,聚焦风险管理,着力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防控,推进精准监管,坚持建机制、补短板、强弱项,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监督检查、产品抽验、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全面提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公众用械安全。一、加强经营使用环节日常监管(一)加强经营使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科学制定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对群众关心、舆情关注、应用范围较广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角膜塑形镜、射频皮肤热疗仪、射频超声溶脂仪、面部射频美容仪、人工鼻梁植入体和避孕套等医疗器械,以及“械字号牙膏”名义进行销售的冷敷凝胶、牙齿脱敏剂等产品持续加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强化老年家用器械和体验式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针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证走天下”的特殊现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重大案件的企业,采取通报其上下游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采用“倒逼”机制督促企业充分加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从而达到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目的。开展经营环节示范创建活动,在东港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各选取一家经营企业做为典型示范企业,通过规范指导,创建示范模板,逐步提升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二)强化抽检监测等技术支撑。全面开展常规抽检,对既往抽检不合格、负面舆情集中、本年度内接受过处罚的企业和产品纳入重点抽检,进一步严格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的处置。继续加强不良事件监测,督促企业落实监测主体责任。(三)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监管。强化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物资储备企业、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企业、定点救治医院、新冠病毒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经营使用单位监管。对供货商是本市的经营企业,联合市综合执法支队对其进行突击检查。开展疫苗注射相关器械产品的专项整治活动。主要针对各接种点使用的疫苗注射器开展重点检查,切实保障新冠疫苗接种用械安全。加强定点救治医院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风险信号及时研判处置。(四)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以冠脉支架、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角膜塑形镜等为重点品种,组织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器械专项检查;聚焦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脊柱矫形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射频皮肤热疗仪、射频超声溶脂仪、面部射频美容仪、人工鼻梁植入体、青少年近视矫正眼视光医疗器械、贴敷类医疗器械、冷敷凝胶、牙齿脱敏剂、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等医疗器械产品,加大对相关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持续开展“清网”行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全市范围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牙科诊所、口腔医院开展定制式义齿、齿科材料、牙科相关医疗设备等医疗器械产品的专项整治活动。二、强化风险管理(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依职责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整改,并全面梳理监管短板和不足,强化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投诉举报频发企业等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风险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次生性安全风险的底线。(六)推进风险会商常态化。组织区县局(分局) 、综合执法支队、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投诉举报中心等相关人员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风险会商会,交流研判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各环节发现的风险,综合分析全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处置风险信号,探讨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会商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风险。三、提升监管能力(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理论培训与现场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培训实训,不断提升监管队伍能力和水平。2021 年,利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的契机,对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实施培训全覆盖,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监督抽样、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实操技巧、网络销售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技巧等专项培训。(八)强化监管工具供给。探讨研究编写现场检查要点、现场检查指南,精准指导基层监管人员特别是监管所的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四、强化责任落实(九)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熔断”机制,对监督检查问题严重、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监测有隐患、不良事件信号集中等企业,督促企业主动整改,直至整改到位。结合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建议企业予以调整。(十)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局要严格履行医疗器械监管责任。市局将加强对各区县局(分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导,并将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整治、风险管理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指标,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十一)落实服务发展责任。针对我市产业发展现状,精准制定监管和服务措施。对计划今年交付使用的国家级医疗器械应急产业园项目,积极对接省药监局,争取省局相关处室及技术支撑机构的支持,加速产业项目落地。针对经营企业的开办,主动给予规范指导,并与市审批局衔接,促进审批流程快速推进。五、推进“智慧监管”(十二)积极推进智慧监管。督促有关企业积极使用国家局医疗器械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录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省药监局开发的全省医疗器械监管系统,推进监管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市局将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电子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电子数据库。积极与行政审批局有关科室对接,每月对有关数据进行更新,并向各区县局(分局)进行数据推送,为基层监管提供准确数据。(十三)强化信息共享。探索与行政审批、稽查、不良事件监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杜绝监管信息孤岛,实现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最大化。六、党建引领安全监管(十四)强化党建引领。坚持党管业务,以党建促业务。把党建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统领抓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指导区县局做好各项检查责任和抽检责任落实。将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规范实施、风险管理、追溯体系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推动各级监管责任落实。 (十五)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梳理医疗器械监管领域廉洁勤政风险点,完善风险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做到监管和廉政两手抓,安全监管和队伍安全两落实。2021 年日照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35 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 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2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等专项基金。第三条 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行为应是自愿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市、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区县举报,由两个或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分别就举报本区县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六条 市和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多渠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方式,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七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意见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定期核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具体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适用本办法的,予以奖励。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二)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第十条 举报人及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二)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 “钓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六)违法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医疗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的;(七)从国家机关、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八)所举报的事项,举报本人为违规、违法责任人的;(九)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三章 奖励认定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须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并与受理举报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前约定密码,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第十二条 以下为本办法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一)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4.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
20篇2021年关于医疗行业的公文汇编.docx (148.89 KB, 售价: 100 学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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