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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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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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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docx内容摘要: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驻村辅警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助警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35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驻村辅警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劳务公司统一招聘,派驻到各乡镇群工站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第三条 驻村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驻村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但辅警超越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的后果由辅警本人承担。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招聘第四条 招聘原则:辅警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第五条 招聘方式:驻村辅警人员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具体负责,人社局参与制定统一招聘标准,各乡镇和派出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由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至各乡镇所辖村(社区),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正式聘用,实行两年一聘,并与公安机关签订用工协议。第六条 派驻原则:驻村辅警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各群工站的辅警人员原则上从本群工站所辖村内产生。第七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简章;(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四)体检与政审;(五)审批与备案。第八条 辅警招聘条件:(一)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二)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在本县。(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 165cm 以上。(四)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技能。 (五)限男性,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军人或从事协辅警工作 1 年以上的人员放宽至高中学历),年龄 18 岁-35 岁。 (六)具备以下之一条件者,年龄可放宽至 40 周岁: 1.本科以上学历; 2.获得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等证书; 3.从事过协辅警工作 1 年以上; 4、通过司法考试的: 5.乡镇机关富余人员、企业改制下岗工人; 6.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 7.近 5 年来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含网络版)发表过 2 篇以上文章的; 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9.优秀退伍军人; 10.其他经招聘机关认可的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在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 X 县公安局从事协辅警工作的人员; 6.在任村支两委成员; 7.法律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三章 履行职责 第九条 辅警应当维护公安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配合村(社区)支两委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二)负责基础信息采集,掌握社情民情,开展入户走访,采集各类警务基础信息,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和建议,掌握和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政情、社情、民情等各类情报信息和线索; (三)进行安全防范及法制宣传,按要求开展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赌禁毒、消防等各类法制宣传活动; (四)在村支两委领导下,组织治安巡逻防控; (五)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疏导交通,劝导、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六)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特殊人群、重点人员进行管理; (七)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八)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成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四)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第十一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六)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辅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保障;第十三条 驻村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驻村辅警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驻村辅警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十六条 驻村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不占用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驻村辅警管理责任。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日常考核,各乡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派出所为主、综治办为辅进行日常管理。各乡镇群工站设立警务室,由一名正式民警负责,另派驻适量辅警开展具体工作。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为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全县驻村辅警的监督和工作指导,各派出所负责对辅警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每月考核结果报治安大队。第十九条 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同时建立驻村辅警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由用工单位依法解除用工协议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第二十一条 对驻村辅警的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成绩直接与辅警的续聘、退出以及绩效工资挂钩。在试用期一个月内考核分低于60 分的不予聘用。附则第六章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驻村辅警考核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 X 县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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